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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以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死亡證明書建議開立10份
根據往生場所有不同處理方式,但皆建議於第一時間撥打服務專線。
心誠提供24小時的專業服務。
可撥打服務專線,或於網站留下您的需求及聯繫方式
我們將會主動聯繫您,並根據您的需求提供最合適的建議。
首先先以往生者的宗教信仰做初步選擇,再來我們則建議先評估預期到告別式場的人數。
根據人數挑選合適的服務方案。
可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心誠亦可替您提供環保葬服務。
自行申請時應填寫樹、花葬設施使用申請書,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影本、受葬者之火化許可證
樹、花葬之申請不受受葬者設籍臺北市或其他縣市之限制,均可申請。
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正反面)並攜帶正本以供核對。(亦可委託心誠代辦,但需委託書)
檢附受葬者之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文件,並攜帶正本以供核對。
當日欲陪同申請人登船海上拋灑骨灰者(限兩位家屬登船),亦需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設籍台北市市死亡者,自死亡次日起7日內完成火化,使用本市火化爐規費新臺幣2,000元全免;設籍外縣市死亡者,火化爐規費由原新臺幣6,000元減半為新臺幣3,000元。
探視遺體時段根據殯儀館規範由8時至20時止,每次探視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探視大體以申請人及親友為限,且盡量避免多次探視,以免大體因離開冰櫃影響冰存狀況。
亡者為本市低收入戶者,除公墓使用費外,殯儀館各項設施使用費及公立靈骨樓塔位費用全免,惟遺體寄存及骨灰暫厝以30日為限。 中低收入戶者,除公墓使用費外,使用殯儀館各項設施及公立靈骨樓塔位,均享減半收費。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於死亡時間起之五年內提出請領喪葬給付。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4.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普通傷病死亡: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擇一申請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申請應付文件歡迎透過電話詢問,由心誠替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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